夫妻一方对外负债能否对抗第三人
王某与朱某曾是夫妻。2012年7月19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朱某无关”。2013年6月19日,王某以“开办公司“为由,向赵某借款105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2013年12月10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和朱某返还借款本息。2013年9月21日,朱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朱某的情况下向赵某借款105万元。同年11月12日,王某与朱某调解离婚。
***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的借款发生在王某与朱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与王某虽然在2012年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朱某无关”,但不能证明债权人赵某在出借款项时知道该约定。离婚诉讼中,王某虽称向赵某的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但该陈述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判决王某、朱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