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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四川律师为陕西尘肺病农民工再获赔15万
发布日期:2016-12-25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维权:四川律师为陕西尘肺病农民工再获赔15
职工在发生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而后,劳动者被提高了伤残等级,已赔偿的费用少了咋办?律师说,用人单位继续赔。922日,陕西省一职业病农民工给律师打来电话,他已收到用人单位给付的赔偿款15万元,对四川律师成功维权表示诚挚的感谢。
王登俭,陕西省紫阳县界岭乡箭竹村村民,20081月,入职雅安市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从事炮工工作至20138月。在工作中王登俭接触了大量的煤尘。20138月,王登俭出现咳嗽,胸闷,气短症状,随即到医院作在职职业病健康检查,检查后发现肺部异常,建议他申请职业病诊断。同年924日,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王登俭诊断作出“煤工尘肺一期”。1125日,王登俭在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与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约定伤残等级并达成赔偿30万元的协议。20155月,王登俭就自己的职业病损伤依法作出了“煤工尘肺二期”的诊断和三级伤残的鉴定。此时,王登俭方知自己的损伤所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30万元,此时,他感到自己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协议已领取了赔偿款而自己吃了亏,心里不是滋味。而后,王登俭来到了四川,委托了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有职业病维权经验的何恩乾律师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很快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何恩乾律师指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让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登俭在没用进行伤残评定前,双方约定伤残等级与用人单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应属无效。现在,王登俭的伤残等级大于双方约定的等级,由此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用人单位再次与王登俭达成了在赔偿王登俭15万元的协议,并约定了给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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