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7日起,刘某某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电焊工作,约定日工资200元。2014年7月3日21时许,刘某某在装卸物料时发生安全事故,被掉落的机器配件砸伤腰部,随即被送往青龙县医院住院治疗。其主要诊断结果为: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胸10、11椎体脱位,伴截瘫……刘某某住院63天,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导致治疗一度停止。2014年12月12日,用人单位强迫刘某某及其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3万余元,剩余由工伤保险支付。
刘某某出院回家后,因骶尾部褥疮导致病情恶化,3万余元没多长时间就花完了。30多岁的刘某某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家里有80多岁的老母亲,其日常护理靠兄长和姐姐。2015年4月10日,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8月7日,刘某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办理过程】
在生活陷入困境的时,刘某某通过网络找到了邯郸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水全。李律师了解刘某某的遭遇后,主动向邯郸市总工会说明情况。邯郸市总工会法工部魏朝祥部长特事特办,同意刘某某的请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指派李律师为刘某某进行法律援助。
李律师分析认为,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刘某某维权路上的“拦路虎”。“如果协议有效,进行劳动仲裁及诉讼就无必要。”李律师代理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协议书是在工伤职工生活困难,而用人单位又不予支付医疗费,为了保证有钱治疗,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刘某某一方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依法属于可撤销的行为。2015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撤销了这一协议书。
刘某某日工资标准为200元,月工资标准至少在4200元以上。但是李律师发现,用人单位是按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的工伤保险,即月2000余元为基数。而少缴的工伤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刘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待遇相差近一半。为此,李律师代理当事人,向青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补足工伤保险费用,但该县人社局却驳回了该申请。于是,李律师向青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县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重新核实刘某某的本人工资标准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3月20日,青龙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青龙县人社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行政机关就刘某某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李律师算了一笔账:二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25个月的工资,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2000元计算,刘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仅5万元。评残后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而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一次性赔偿可高达60万元以上甚至上百万元。李律师考虑到刘某某的实际病情,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无法保障其今后的生活。能否获取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是关键。通过李律师的协助,青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了安全事故调查组,并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目前,事故调查正在进行中。
■【专家点评】
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工伤私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追究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不常见,工会省内跨区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也不多见。本案的代表性、指导性和创新性,受到专家们高度关注和肯定。
工伤职工躺在病床上,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却要求与职工签协议私了。对此,道德层面该如何评价只是一个方面,而相关机构如何出手及时、有效救济工伤职工权益则显得重要、更关键。律师了解职工遭遇后,主动向工会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体现了其公益精神和担当风格;邯郸市总工会勇于跨区提供法律援助,更是体现了“天下工会是一家”的高尚风格,充分尊重被救助职工的意愿,值得肯定和提倡。
“工伤私了”引发的事后纠纷不少。有人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主张工伤赔偿协议不能推翻;有人认为,工伤社会保障具有法定性,主张不得私了。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等相关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法律援助律师准确把握相关规定,主张撤销“乘人之危”的不公平协议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的创新性还在于:极少数用人单位不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也在吃社会保险的“大锅饭”。律师通过向人社部门申请、法院起诉,要求核实职工的工资标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为职工争取应得的工伤待遇;律师通过申请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为职工争取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前者,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纵容不法用人单位少缴费,既是对守法企业的揩油行为,也是对职工利益的损害;对于后者,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致人伤害的,工伤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处,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能否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认定安全事故责任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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