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两种情况:公司成立和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的,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没有成立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的地位应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发起人所实施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但合同相对方为善意的除外。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有选择权,但前提是公司成立后行使了介入权。选择后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