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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发布日期:2016-12-23    作者:赵双剑律师


  (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意味着在我国原则[: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寄存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
  (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特定的保管行为。 保骨合同的保管人的义务是依约对保管物提供保管行为,即将保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妥善、安全地对保管物进行保管,并于寄存人解除保管合同或者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于寄存人。
  (4)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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