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今年10月27日,马某以日照某物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马某称,他于2014年3月到物流公司工作。去年年底,因物流公司拖欠其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劳动报酬而离职,现申诉要求物流公司补发这期间的劳动报酬9207元。
仲裁委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但庭审当日,双方均未按法律规定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提交未到庭的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与有效说明。
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马某签收开庭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仲裁员电话督促后,也没有就其未到庭作出合理性的解释说明。最终,仲裁委作出了视为马某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