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三无”烟花伤人眼 消费维权获赔8.6万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宋某购买了2009元无中文产品名称及厂名、厂址的烟花,在燃放时,左眼被炸伤,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81.10元。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后宋某因经销商未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生产商某花炮厂以及经销商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865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销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肇事烟花的生产厂家以及是否系合格产品,且该烟花本身亦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经销商赔偿原告宋某各项经济损失86426.5元。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即销售商出售无中文厂、厂址以及产品合格证的烟花爆竹致人身伤害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主要解决向谁主张权益、赔偿范围是什么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三个问题。
一、赔偿范围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宋某有权结合自身伤残的实际情况,酌情提出相应赔付的诉请。
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则为举证倒置,即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的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这一规定打破了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举证的不合理,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三、宋某向谁主张权益?为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给予消费者向谁起诉的选择权,就是说,既可向产品缺陷的生产者主张权益,也可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益。本案宋某向销售商主张权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鉴于本案经销商李某和赵某销售的烟花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及厂名、厂址,严重违背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律师提醒市民在选购、燃放烟花时,应留意产品标识和说明书,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应积极援用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今晚网)


























































摘自华律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