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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五千条以上法院考虑多个从前情节被判缓刑的案例(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2-18    作者:马家强律师
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五千条以上法院考虑多个从前情节被判缓刑的案例(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公诉机关指控,20122月份,被告人通过QQ聊天工具结识他人,从事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犯罪活动。同年47日,被告人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的白色科鲁兹轿车上利用伪基站设备,在日照市东港区以工商银行客服的名义发送积分兑换现金的诈骗短信19285条,致使被害人贾某被骗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尹某在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不是诈骗犯罪提议者,听从上线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并非主犯,系从犯。主观恶性小,作用较小,没有参与分赃,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5.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同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发送短信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达五千条以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利用发送短信诈骗的犯罪行为除一次得呈外均为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额退赔被害人贾某5000元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未遂、系坦白、已向被害人退赔、应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发送诈骗短信行为是整个诈骗行为得以实施和完成的必要环节,被告人在其中所起作用不是辅助的次要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骗取被害人五千元系诈骗已经得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未遂、坦白、退赔及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尹某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同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标题:尹某犯诈骗罪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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