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第66号令)
8、国家工商局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
9、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第6号令)
登记条件:
1、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3、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范围;
4、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验资报告;
5、成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6、成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7、成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登记程序及期限:
参照“冠省名的企业(公司)法人登记”的程序及期限执行。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验资报告;
4、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的所有文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报经审批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7、公司住所证明;
8、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再投资的决议;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12、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3、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其投资在限制类产业领域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交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
登记收费标准:
等同于“企业(公司)开业(设立)登记”
登记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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