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如何应对?
商人池某因周转不灵向张某借款3万元,由其好友袁某担保,并写有书面合同,后来池某经营不善,全家出走下落不明。两年后债务到期,张向袁索债,袁以自己承担一般保证为由拒绝还钱。张将袁诉至法院。
在正常情况下,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袁某可以要求在张某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池某的财产强制执行前不承担偿债义务。可本案中举家出走不知去向,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已不大可能。这样,保证人袁某的一般保证义务发生变化,袁某就丧失了原有抗辩权,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张某有权直接向袁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