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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究竟有无责任?
发布日期:2016-12-16    作者:王天军律师
乘客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究竟有无责任?
  2015年6月15日,被告盛某驾驶出租车在黄河路某商铺门前非机动车道上临时停车,被告田某从出租车右侧下车,打开车门的时候撞到了原告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盛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田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盛某辩称,涉案交通事故是因田某开车门导致的,其作为成年人,应有下车前安全注意的义务,故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田某辩称,盛某作为出租车的驾驶员,故其有提醒乘客安全下车义务。本案中,田某下车时,盛某并未提醒,故盛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田某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左侧上下车;(三)开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综上案例,驾驶员在临时停车时,在驾驶位可以从两侧后视镜观察到后方来车情况,其有义务提醒后排乘客开关车门时注意道路情况。驾驶员未要求乘客从右侧下车及未及时提醒乘客道路通行状况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乘客下车时应从右侧下车且注意后方来车,其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结合上述事故形成原因,笔者认为,开车门的乘客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赔偿责任。当然,有些因为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还应考虑机动车停放位置、后方来车的速度等等因素。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经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责任,而是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而作出的责任划分,作用越大则承担责任越重,作用越小则承担责任越轻。交通管理部门并非对各方当事人所负法律责任的裁决,而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分析后,所作出的一种权威的职业的事实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法院在确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系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的大小进行认定,进而判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故上述案例1、3,法院审理中并非仅仅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确定赔偿责任划分,而是依据事故形成的原因、驾驶员及乘客过错大小,重新划分了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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