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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6-12-15    作者:张梅律师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上面的二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追认。这样的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因为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状态,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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