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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规定
发布日期:2016-12-15    作者:孙术校律师
1、保证期间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1)一般保证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
  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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