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上居间合同有哪些特点?
我国合同法上居间合同有哪些特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首先是与赠与合同、保证合同这类无偿合同相对的有偿合同,即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是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现实交付不是居间合同的生效要件,这是由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这一特点决定的;居间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即居间合同的成立无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可口头可书面或者是某个行业延续下来的习惯等等都可以成为居间合同订立的形式;居间合同的报酬给付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合同虽然是有偿合同,但是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居间报酬,否则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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