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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6-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只能是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例如,宣传色情、暴力、分裂国家等作品。

  2、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里的译文是指官方正式译文,而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因为这些译文仍然受著作权的保护。

  (2)时事新闻。

  A.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事实性的陈述)

  B.不包括个人创作因素在内的报道、评论(如评论员文章)有关事实新闻的著作(如名为《新闻学》的教科书)

  C.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也应视为新闻消息。

  D.时事新闻虽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报刊、电视台等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仍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1)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便为社会所公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但作者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将永久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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