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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院通过网络视频审理一方当事人在国外不能到庭的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6-12-13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法院通过网络视频审理一方当事人在国外不能到庭的离婚案件
原标题:城关法庭远程视频审理一起原告居住国外的离婚案件 来源宁阳县法院网。
近日,城关法庭受理一起原告在国外居住的离婚案件,并通过远程视频开庭进行了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严某(女)与闫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自2008年起严某便到波兰打工,在国外居住,期间只是偶尔回国探望孩子。因长期分居,严某感到与闫某感情淡化,想与其离婚,经协商不成后,欲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严某身体不好不便回国,且诉讼过程时间可能较长,多次飞机往返成本较大,其委托代理人向我院递交了诉讼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外均应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严某的起诉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但考虑到严某的实际情况,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城关法庭干警经过多次讨论研究,为严某制定了一个可行方案。根据该方案,严某首先通过我国驻波兰大使馆确认了其身份,在大使馆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起诉材料和委托手续上签了字,并由我国驻波兰大使馆出具了关于在起诉材料和委托手续上签名是本人所签的《公证书》。城关法庭审查了严某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受理了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为确保庭审效果,审判人员与原告取得联系后,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组织了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程序,并就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向原告进行了询问,严某一一进行了回答,从而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因双方争议较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审判人员在充分征询原、被告意见后,正在积极对该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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