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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农民工可举报维权?
发布日期:2016-12-08    作者:许仙凤律师
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1)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的情形主要有:①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①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②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③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两年以上的。
  (2)举报程序。举报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保护权益举报应当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当面举报,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被举报单位注册登记资料;②被举报单位违法事实;③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检举揭发举报可采取当面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等形式,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②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③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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