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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6-12-06    作者:叶庚清律师
贪污罪量刑标准(第382-383条
罪名
概念
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
要件
违法的
构成要件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
侵吞
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
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
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手段
除了侵吞、窃取、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间接贪污
其他手段
犯罪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犯罪对象
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
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责任的构成要件
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量刑
标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
数额较大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
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数额巨大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2
有其严重情节的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元以上
2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死刑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终身监禁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区分
本罪与非罪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3万
达到
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
未达到
情节较重的
构成贪污罪
情节较轻的
不以犯罪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2次以上(含2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按照贪污数额累计计算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区分
贪污罪
盗窃罪
诈骗罪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骗取
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骗取
犯罪客体
公共财产所有权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公共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
公共财物
公私财物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一般主体
贪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区分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
犯罪客体
共财产所有权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社会诚实信用
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侵吞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一般主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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