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概念 | ||||||||||||||||||
贪污罪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
构成 要件 | 违法的 构成要件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 |||||||||||||||||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 |||||||||||||||||||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 |||||||||||||||||||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 |||||||||||||||||||
代征、代缴税款 | |||||||||||||||||||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 |||||||||||||||||||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 |||||||||||||||||||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 |||||||||||||||||||
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 |||||||||||||||||||
行为 | 利用职务之便 | 侵吞 | 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 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 |||||||||||||||
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 |||||||||||||||||||
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 |||||||||||||||||||
窃取 | 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 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 |||||||||||||||||
骗取 | 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 |||||||||||||||||
其他手段 | 除了侵吞、窃取、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 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 |||||||||||||||||
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 |||||||||||||||||||
间接贪污 | |||||||||||||||||||
其他手段 | |||||||||||||||||||
犯罪客体 |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 ||||||||||||||||||
犯罪对象 | 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 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 |||||||||||||||||
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 | |||||||||||||||||||
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 | |||||||||||||||||||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 |||||||||||||||||||
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故意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
目的 | 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
量刑 标准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1 | 数额较大 |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
2 | 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 |||||||||||||||||||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 | 数额巨大 |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
2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 |||||||||||||||||||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 | 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以上 | ||||||||||||||||
2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 |||||||||||||||||||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死刑 |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 ||||||||||||||||||
死刑缓期执行 |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
终身监禁 |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
区分 | |||||||||||||||||||
本罪与非罪 | |||||||||||||||||||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 |||||||||||||||||||
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3万元 | 达到 | 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 | |||||||||||||||||
未达到 | 情节较重的 | 构成贪污罪 | |||||||||||||||||
情节较轻的 | 不以犯罪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 2次以上(含2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按照贪污数额累计计算 | ||||||||||||||||||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 |||||||||||||||||||
区分 | 贪污罪 | 盗窃罪 | 诈骗罪 | ||||||||||||||||
行为方式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骗取 | 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骗取 | |||||||||||||||||
犯罪客体 | 公共财产所有权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公共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 |||||||||||||||||
犯罪对象 | 公共财物 | 公私财物 | |||||||||||||||||
犯罪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一般主体 | |||||||||||||||||
贪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 |||||||||||||||||||
区分 | 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 | 侵占罪 | ||||||||||||||||
犯罪客体 | 共财产所有权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社会诚实信用 公私财产所有权 | ||||||||||||||||
犯罪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 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侵吞公私财物的行为 | |||||||||||||||||
犯罪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一般主体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