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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适用
发布日期:2004-08-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是人的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受到年龄的限制和制约,所以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们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都十分关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教育他们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对于他们当中发生的错误或危害行为,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教育、改造、挽救;对于极少数非惩罚不可的进行惩罚,但是我们的目的是教育他们,使其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统计表

    时间 案件数 未成年人人数 14-16周岁人数 初中文化 小学文化

    1-12月 474案689人 51件67人 16件22人 52人 13人

    其中:51件案件中涉嫌抢劫犯罪17件,盗窃犯罪16件,强奸犯罪7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犯罪15人。

    以上是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表,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总案件数的10%,14-16周岁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31%,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嫌抢劫犯罪的17件占51件的33%.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盗窃、强奸三类案件共40件,占51件的78%,所占的比例在不断地提高,人数在不断地增加。所以根据实际的办案经验,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适用应该以《刑法》为根本,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达到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目的。

    一、 从轻、减轻处罚的应用。

    《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这一规定与我国的立法是一致的,充分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整体精神。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种;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例如:我院2003年办理的张某、吴某抢劫一案,公安机关报请批捕和起诉的罪名均为抢劫。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审查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得知二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因为对路上的二名学生实施抢劫行为,并有殴打现象,而被公安机关逮捕,但其并未抢到一分钱。这明显的属于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也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所以,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认为张某、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二人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挽救为目的,和二人签订了青少年维权岗协议,使他们又重新走进阳光中。

    二、 缓刑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社会帮助措施能够落实,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被劳动教养二年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三、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未成年再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于刑事处罚:预备犯、终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对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偿道歉、赔偿损失,或由少年管教所进行管教,不和成年罪犯关押在一起,以免他们相互影响,交叉感染,染上更多的恶习。少年犯刑期满后,少年管教所还可以积极同学校等劳动就业部门联系,妥善解决他们的安置问题,使少年犯重返社会后能够开始正常的生活。

    四、 累犯的适用。

    我过现行累犯制度,从罪行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对于累犯的适用主体并没有作特殊要求,也就是说他们可以构成累犯。这样就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而且还要从重处罚。这样的处罚与我国的立法原意、《刑法》所体现出来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

    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规定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并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变为累犯。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现反复,所以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未成年犯罪人最好不要适用累犯。将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用主体,从重处罚,并剥夺其被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机会,不利于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所以,笔者认为,从立法精神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再犯不宜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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