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叠典型案例
张某某与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某诉称:2016年5月7日8时20分,被告蒋某某驾驶号牌为沪BE44**的中型货车由南向西行驶至嘉定区外岗镇朱戴路东200米时,因被告蒋某某转弯为确保安全与上班途中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小腿骨折受伤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驾驶的机动车为上海某贸易公司所有,被告蒋某某为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执行工作任务。同时该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第三者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的商业险。2016年9月29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再行给予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现原告张某某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9224.2元。
这是一起既是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的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工伤保险基金的处理原则是先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及交通事故中不予赔偿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有:医疗费、鉴定后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后)。由此可知,二者重叠赔偿的部分只有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补偿金)、护理费(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交通事故中没有,因此根据上述的处理原则,主张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同时进行。
本起案件中,原告张某某受伤严重,涉及构成伤残等级,故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同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同时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伤残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作为代理律师,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应当解决好两个问题:
第一、在交警未明确双方责任,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根据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作为被侵权方,对被告存在主观过错或事故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主观过错或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特别是交通事故中肇事方逃逸的,这时候原告方的举证就显得非常困难。不过虽然如此,在原告方穷尽一切可能性提出被告方在事发时间地点出现的证据后,法官也可根据盖然性原则判断其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伤残赔偿金以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赔偿的问题。
以哪里的城镇或农村标准?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案件大多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也有会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此,该类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应当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或农村标准来计算。
按城镇或农村标准的依据是什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