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什么是涉外夫妻共同财产,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6-11-30    作者:110网律师
  一、什么是涉外夫妻共同财产
  (一)国际私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跨国婚姻的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二)涉外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没有合法地结为夫妻,也就无所谓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有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他(她)们便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而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只有在合法的男女两性夫妻才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法律都强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果双方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就无法达成财产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
  3、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或者为婚前一方或双方拥有而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对于婚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是这样理解的,在双方当事人为正式结婚之前,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的状态,只有双方正式结婚才发生效力。
  二、涉外离婚财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注:本文章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