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骆某某离婚案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17508号。 【案例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在公司被授予的股票期权是何种性质?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1.股票期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股票期权制度设计的核心部分就是给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以一定价格购买自己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公司激励内部员工的一种手段。当员工经过努力工作后,公司股票上涨,如果公司给员工约定购买股票的价格小于此时股票市值时,其职工就有从股票市值与股票价格差价中得利的机会,员工就可以行使购买权,从而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在购买公司股票一定时间后,如股票市值仍大于自己购买价,则员工可以从中二次得益。相反,此时的股票市值如低于公司约定的购买价,公司员工可以放弃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权之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从股票期权的性质上来看,股票期权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而对员工进行的激励、奖励制度,当员工行权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股票期权具有一种工资、奖金的性质。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内容看,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一般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股票期权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股票期权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股数及股票市值应以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为准。根据股票期权的概念可以看出,股票期权中可行权的股数及股票市值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必须找到一个公平、恰当的时间节点。 股票期权的分割方式问题。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折价分割,另一种是实物分割。由于股票期权是公司激励内部员工的一种手段,因而其必然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这就决定了非属于公司员工的一方配偶在离婚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权,这也意味着他/她只能选择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可行的分割方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当然,股票期权可能永远都不会被行权,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在双方就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在评估的同时,应当考虑股票期权的身份性,由于股票期权是一方通过在公司努力工作所得奖励,故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一方应当多分。 关于税务负担问题。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在股票期权授予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股票期权的行权期仍要对员工进行所得税的征收。具体的税收标准可以参照这一通知。 综上,离婚案件中分割股票期权的公式可以总结为: [(股票市价一行权价)×股数一证券交易税一个人所得税]/2 当然,这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方式,如果考虑到对股票期权的身份性、贡献度,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适当的比例进行分割。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赵一平、侯蓓丽;略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