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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11-28    作者:张梅律师


  按照《劳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里的高处作业,是指我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为731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67%,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的重劳动强度的劳动。
  月经是健康妇女的正常生理现象,月经来潮时,妇女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时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低。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以照常工作,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空、野外、装卸、搬运、低温、冷水等作业,避免过重劳动和冷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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