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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承诺期限呢?
发布日期:2016-11-26 作者:
张梅律师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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