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哪些刑事申诉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人民检察院省、市、分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刑事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申诉主体包括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刑事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证明;
3、刑事申诉人应当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其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4、刑事申诉的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申请刑事赔偿须知:
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六、下列情形检察机关负赔偿义务,是赔偿义务机关:
1、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的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
3、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有关人员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检察机关不承当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羁押的;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羁押的;
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检察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期限: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
九、刑事赔偿时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时,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