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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11-21    作者:孙术校律师
保定市民潘女士在诉讼离婚期间偷偷将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市场估价约为70万元),以25万元的低价出卖给了自己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丈夫周先生知情后将潘女士母女二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购房款总价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而且购房人明知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在诉讼离婚期间出卖,潘女士及其女儿的买卖行为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在离婚过程中,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公共财产一旦被发现并确认,人民法院便可以不遵循“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隐匿、转移一方则可以判决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以上行为,人民法院则可以认定为该行为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对责任人处以训诫、司法拘留等司法制裁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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