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导VS.思聪,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院线排片的
《我不是潘金莲》没有上映之前就火了好几次:自从冯导宣布拍摄《我不是潘金莲》开始,已经有若干部与“潘金莲”有关系的网络大电影上线,“潘金莲”成了一个超级大IP;王宝强案件开始之后,若干声音(包括笔者在内)呼吁冯导尽快上映《我不是潘金莲》,可惜绝好的档期让冯导错过了;《我不是潘金莲》终于上映了,刚刚上映,片子还没有看,先看到了冯导和思聪两个大V的微博论战。两个大V都是粉丝众多,炮火十足,措辞又是那么讲究,骂人绝不带脏字的,可能这场论战比电影本身还精彩。本人是一个律师,出于职业习惯,不想介入混战,只想正本清源,让大家知道法律是怎么看待电影院线排片的。
一、电影院放映电影的性质
我们先来分析电影院排片放映电影是一种什么行为呢?电影院放映电影不是当年的送电影下乡,也不是人民公社放映电影。送电影下乡也好、人民公社放映电影也好,有公权力的参与,目的在于丰富人民群主文化生活的,是带有公益性的的行政活动。而现在的电影院则不然,并不是说现在的电影院不是为了丰富人民文化生活,而是说电影院是盈利性单位,目的是为了盈利,放映电影的行为是一种纯粹市场行为。既然是纯粹市场行为,自负盈亏,那么放映什么电影、不放映什么电影,是院线的权利了。甚至,即使大家都觉得某部电影好,但是有一个电影院老板不喜欢,就是不排片,这也无可厚非。人家这家电影院老板不愿意挣钱,你管不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假如万达的院线决定只排万达投资的电影,中影的院线决定只排中影投资的电影,也是没有问题的,没有法律进行限制,也没有部门有管理的法律依据。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好似法律不管影院院线排片的事情。是的,法律一般不管。院线排片是一种经济活动,既然是经济活动,那么市场主体有权自由选择,同时自负盈利和亏损。如果一部很上座的电影,如果拒不排片或者少排片的话,那是电影院的损失,也许会给消费者(电影观众)带来不便,但是没有违法的问题。
二、法律什么时候管
有一般情况就有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法律会管。
首先,在某种情况下,《反垄断法》会管。《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中,电影院线排片的问题可能会涉及两种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先说垄断协议的问题,什么情况属于垄断协议呢?我们可以举个例子说明:因某种原因,几家电影院线达成协议,联合起来抵制某部电影,都不给某部电影排片,即联合抵制该电影。这几家院线联合起来市场占有率足够高的话,在抵制之下该电影失去了相当比例与消费者见面的机会。那么,这种联合抵制行为其实就是垄断协议,要受到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如果只有一家电影院抵制,这部电影还可以在其他几十家上百家电影院上映,只要足够好,票房也可以保证。但是,如果几家主要电影院线达成协议都不给这部电影排片,其实这部电影就丧失了大部分交易机会,票房不但没有保证,还可能巨亏,这种请看看法律就不能袖手旁观了。当然,除了联合抵制外,其他的垄断协议行为也适用于电影市场,比如固定价格的协议,电影院线之间达成协议,对院线与电影之间的分成固定比例,保护院线的整体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有问题的。
再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一个企业足够大的时候,对社会的影响力会很大,就会有很大的社会义务。这种义务不但体现在商业道德上,也会体现在法律上。当某一、两个电影院线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支配地位的时候,其实也产生了公平对待所有上映电影的义务,不能差别对待。当然,电影是特殊的商品,什么情况下属于差别待遇有待于研究。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没有特殊、充分、正当的理由,应该都给予排片、上映的机会,或者给予公平竞争的机会。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中国大陆市场有48条院线,还没有一家电影院线具有支配地位,占市场份额最多的是万达,也仅仅是占到了13%左右,达不到支配地位的程度。不过,中国的电影院线市场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从别国的发展过程来看,未来非常可能会有占据支配地位电影院线的出现。
另外,虽然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出现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影院线,但是不排除在特定市场区域内出现占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影院线。例如,有关数据显示,在上海的电影院线中,上海联合院线据说已经占据了40%左右的市场份额,这种比例的市场占有率有可能会被认为其在上海这个市场范围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那么万达有没有可能在一定的地域占领了非常大的市场份额呢?因为电影院线市场具有地域性的特征,所以对电影院线市场进行划分地域看待是非常有可能的。一旦被认为某一市场范围内占据支配地位,就要谨遵《反垄断法》的规定,不能对交易主体差别待遇,即不能随意拒绝给某部电影排片的机会或者其他差别待遇,应给予每部影片公平竞争的机会。
三、未来法律会做什么
电影产业的发展正在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程度、阶段关系密切。我国进入WTO以来,随着电影市场的放开,外国大片越来越多,我们最担心的是好莱坞大片对中国本土电影造成的冲击,扶持本国影视业发展一直是产业政策优先考虑的内容,所以并没有太多限制性的法律规定。现在影视市场正在逐步繁荣,问题逐渐显现,相关的法律制定工作也应该推进。这些法律问题有:法律如何看待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是把院线和制片方分开,不允许一家公司同时控制制片和院线符合我国的发展,还是目前这种混业经营的状况符合我国影视行业的发展;法律是否应当规定特定题材电影强制排片的,规定电影院线对一些小众、特殊电影(比如纪录片)必须排片,以保护特定题材电影的发展,防止其消亡,扶持其发展,也满足小众人群的需求等等。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比如电影分级等等。未来,当法律规定渐渐完善的时候,电影院线排片也必须符合这些法律规定。
综上,法律并不会对电影院线的排片随意出手,只有该出手时才出手。最可能出手的可能是《反垄断法》,但是《反垄断法》不会轻易出手。另外,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需要研究和制定,已有法律规定的相关的细则和操作实务依然需要探索,这是法律界人士和影视界人士共同面临的紧迫任务。
可见,对于院线排片,法律既不会轻易介入,帮助冯导修理万达;也不会永远缺位,让思聪如此这般任性,法律一旦介入,其结果就非思聪所能承受的了。
最后,纠正个说法:思聪指责华谊不顾万达的员工有“敬业协议”在身而挖墙脚,那不叫“敬业协议”,而是叫“竞业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可怕的是,冯导也接过茬来接着谈“敬业协议”……两位的影响力巨大,粉丝加起来有半个亿左右,用这些法律术语的时候,拜托还是问一下各位团队的律师吧,毕竟术业有专攻。祝《我不是潘金莲》票房大卖!
赵 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