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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央产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要求解除央产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观点:张军向法院诉称,其与张小飞系父子关系。1982年,其所在单位某国有企业将1201号涉案房屋给配给其居住,其于1997房改时购房了该房屋。从1982年至今,其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之中。2012年秋天,张小飞以各种理由拒绝其入住涉案房屋,其感到疑惑便到房管局咨询涉案房屋装状况,发现2006529日,张小飞通过欺骗的手段让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将房屋过户至张小飞的名下。其认为从未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张小飞,张小飞也并未支付购房款,因此要求解除其与张小飞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2、被告观点:张小飞辩称,其与张军之间是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签订的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是央产房,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所有的文件签字都是张军本人自己签署,其支付了房屋购房款,现在张军反悔是因为其他兄弟姐妹逼迫老人,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同意张军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张军系某国有企业单位职工,1997年以成本价购买了承租的涉案房屋。张小飞系张军长子。2001年,张军立下遗嘱其死后由张小飞继承涉案房屋,后于2004年将该遗嘱撤销。2006529日,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至张小飞名下,预定房屋总价款为55万元。
  张军称,其本人没有产生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的意图,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上的签字均非本人签字,该房屋买卖是虚假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张军申请女儿张小惠、儿子张小刚出庭作证,张军从未提起过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张小飞,在20118月,张小飞以张军检查身体不让其居住在涉案房屋时才意识到事有蹊跷,才发现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了张小飞的名下,张军对房管局备案的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上卖房人(转让人)签字盖章处的签字、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上落款处的张军签字有怀疑,其非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张小飞提交201175日张军签署的银行交易底单作为样本,张军认可该交易底单。经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检材与样本上的张军签名系一人所签。
  当事人认可该鉴定结论。当事人收到该鉴定结论后,张军改变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张小飞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张小飞未支付购房款。张军提交银行明细,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张小飞所支付购房款的记录。张小飞提交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张小飞购房款55万元。张军主张该收条是张小飞伪造,张小飞利用其眼睛不好,让其签名,其对于该收条内容并不知晓。张小飞表示,张军确实书写困难,所以收条内容为其代写,但是签名系张军书写。张小飞表示购房款已经全部支付给张军,故写了该收条。
  张小飞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签署时间为2007628日,该表上有张军签名。张小飞表示该房屋性质为央产房,上市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张小飞带张军到相关单位亲自办理了手续。张军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坚持主张张小飞未缴纳房款。
张军提交病例,其视力状况差,张小飞骗其签字。法院经过询问,证实张军没有行为障碍。
 
  三、法院判决
  驳回张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军与张小飞是否存在买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军、张小飞是否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通过审理可知,张军出售涉案房屋签订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上述文件上,张军签字均为真实。现亦无证据表明张军在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张军与张小飞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军主张《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所签,收款收条是在空白的签字纸上后添加的内容,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对该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就《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当事人对于收条内容系张小飞书写,签字由张军所签均不持异议。张小飞陈述的以现金方式陆续支付房款的情况确有特殊,但是,张军与张小飞系父子关系,张军签署了房款的收条,涉案房屋已经经过一系列合法手续的办理完成了转移登记。即使收条内容并非张军所写,若张小飞未实际支付房款或张军不认可张小飞支付房款,张军完全可以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张小飞已经履行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对张军要求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张军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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