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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起家庭成员之间房产分割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房产分割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孙天林和庄云燕是夫妻,孙晓敏是二者的女儿。201211月,一家三口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三人签订一份房屋所有权确认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孙晓敏占90%,孙天林和庄云燕各占5%。该房屋于20145月交付使用,并于同年8月下发了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为孙天林、庄云燕、孙晓敏,但未对产权份额予以明确。三人接收后,孙晓敏与孙天林、庄云燕因房屋装修发生争议,致使引起纠纷。2014531日,孙晓敏书面通知其父母即孙天林和庄云燕,要求二人停止装修该房屋,二人未予理睬。孙晓敏认为孙天林和庄云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涉诉房屋,判决该房屋中属于孙天林和庄云燕的的10%的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孙晓敏所有,由孙晓敏补偿孙天林和庄云燕2.8万元;孙天林和庄云燕赔偿孙晓敏因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5000元。涉诉房屋为孙天林和庄云燕夫妻俩唯一的住房,二者再无其他住所。孙天林、庄云燕提供的房款收据证明,购房款大部分系孙天林、庄云燕出资。
二、法院判决
孙天林和庄云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
法院认为,孙晓敏、孙天林、庄云燕按份共有的该房屋是双方基于居住目的而购买,具有不可分性。双方虽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享有的份额,但不能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强行购买他人享有的份额,孙天林和庄云燕不同意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善良风俗原则,现二位老人无其他房屋居住,上述房屋是其唯一可行使居住权的场所,夫妻二人为安度晚年生活,有权居住。当事人双方之间为父母子女特殊关系,从赡养关系以及伦理道德上,孙晓敏应当让孙天林和庄云燕居住该房屋。
法院认为从法律上、道义上均无法找到支持孙晓敏诉求的理由,故判决驳回原告孙晓敏的诉讼请求。
孙晓敏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孙天林、庄云燕并非只有一套住房居住,因为二者可以去孙晓敏所在的县跟孙晓敏一起居住。孙天林和庄云燕不通知自己擅自装修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处分权和知情权。孙晓敏在一审中只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非强行购买其父母的份额,原审法院的认定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产权证上未载明权利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因此视为共同共有,。虽然孙天林、庄云燕、孙晓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份额,但该约定只能视为权利人内部约定,不具有公效力。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孙天林、庄云燕与孙晓敏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孙天林、庄云燕出资,孙天林、庄云燕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孙晓敏名下,超出孙晓敏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
目前孙天林、庄云燕与孙晓敏之间存在较深的误解与隔阂,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孙天林、庄云燕多年在本土生活,不愿去孙晓敏住所地与孙晓敏共同居住生活,孙天林、庄云燕对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选择应予尊重,他人不应强求。孙晓敏虽然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孙天林、庄云燕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孙天林、庄云燕担心孙晓敏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
孙天林、庄云燕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其份额归孙晓敏所有,孙天林、庄云燕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孙晓敏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无事实根据,且孙晓敏承诺该房由其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的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并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
孙晓敏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应当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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