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借款关系以及如何认定款项交付
案件描述
双方并约定出借方式支付分为两笔:第一笔由原告直接支付,第二笔由原告直接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也即贷款中介方作为贷款推介中介费。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出借义务(但原告在履行第一笔款项出借义务时,并非本人打款,而是委托原告姐姐代原告打款;在履行第二笔款项出借时,原告直接将现金交付给贷款中介机构。
事后,被告未按时还本付息,原告催之无信,遂诉至法院。
庭审举证形成严密证据链,遂获法庭全部支持
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几点进行法庭辩论:1.借款是否成立?庭审中被告答辩被告并未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其一合同上的字迹与被告既往的签字形成较大反差,并非被告签署;其二原告并未本人亲自打款,由案外人打款,且案外人打款事由也不是借款而是货款。2.款项是否由被告收讫?被告答辩原告并未直接向被告交付款项,庭审中原告也并未提供一份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直接收到原告支付的28万元借款。针对以上被告答辩原告向法院举证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借款合同/现金收条/邮寄凭证/还款银行流水/授权划扣委托手续/第三人情况说明等,该系列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原被告之间整个出借过程已经还款事实,充分向法官展示了被告恶意否认借款事实的意图
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中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全部借款本金金额,并在法定最高利息上限(年息24%)支持了原告诉请的利息、违约金、罚息的合并请求,且支持了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的诉请。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之所以胜诉得益于充分的举证,然而针对该案,笔者也发表一下自身看法:1.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一定是出借人亲自交付款项?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本案可以得知,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向借款人交付款项,法律上称之为代为履行。事后,代为履行人只要向法庭陈述代替实际出借人出借即可。当然律师建议实际借款过程中千万不要委托他人出借,最好亲自交付款项,以免事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出借人向第三人交付借款能否视为已经向借款人履行了出借义务?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本案可知:只要借款双方明确约定,出借人向第三人交付款项视为向借款人交款,但出借人需要保留向第三人交付的证据。3.借款人否认借款的发生,能否通过在还款期限内被告还款凭证来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以及具体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金额?当然可以。借款发生后,如果借款人想逃避法院制裁,一般都会事后完全否认借款关系。包括否认签订过借款合同以及否认收到借款金额。
此时,只要原告搜集历次被告还款的证据即可证明双方存在着借款事实。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讲究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已经可以充分说明借款关系,否则违背基本的生活常理。只要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还款并非用于其它用途,那么法律上往往直接推定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