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王某和陆某于2012年相恋。2013年,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价277万元。首付115万元由王某出资,以陆某名义贷款162万元。因王某被限购,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陆某名下。另外,王某还为系争房屋支付了购房税款247,080元、物业费1425.90元、装修费5000元。后王某、陆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1月终止恋爱关系,王某要求陆某返还财物,双方协商不成,故王某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陆某返还王某购房款115万元,并按照王某已付房款所占房价277万元的比例(41.5%)向王某支付房屋增值部分的价款;2、陆某返还王某支付的购房税款247,080元、物业费1425.90元、装修费5000元,合计253,505.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判决结果】
一、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陆某所有,该房屋所欠贷款由陆某负责归还;
二、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人民币2,030,000元;
三、王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共同承担或返还相关财物。该出资行为不能视为一般情况下的垫付或赠与,而是以谈婚论嫁为目的的共同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