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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发布日期:2016-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协商(和解)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调解(F16)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3.仲裁:

  (1)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为摆脱地方保护和干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起诉。

  (4)仲裁时效(F27)

  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举证责任倒置(F6)

  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单位举证,否则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6)仲裁裁决(F47、48)

  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小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4.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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