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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提出的时间
发布日期:2016-11-16    作者:修东磊律师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而且,当庭提出反诉,理论上讲就可以提出新证据了?那对方怎么应诉?怎么相应准备证据?举证期限又有什么意义?这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证据规则应该是考虑了到这一点。      综上,还是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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