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宣城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区,被告任某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07年5月双方发生业务关系,由原告供应油漆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将货款余额7568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业务关系终止后返还。该款被告于2007年5月26日出具了欠款凭证一份,并注明如业务终止后不归还保证金,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被告任某未依约返还保证金,故原告宣城某公司向被告任某所在地萧山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7568元。
【争议】
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对于该案是否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有明确的管辖协议,应该遵循该管辖协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管辖协议对原告有利,而原告放弃该利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属自由处分其权利,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可受理此案,如在法院行使释明权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意或约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是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的地方去诉讼的。协议管辖约定的几种情况,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都是出于各种考虑,如约定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能为调取证据方便;选择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可能是为了方便原告起诉并打消原告关于被告方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顾虑。在双方约定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的情况之下,该管辖协议可视为原告纯获利益的合同,这时在不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况下,原告是可以放弃该利益,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第一种观点拘束于协议管辖的表面意思,片面理解协议管辖必须遵守,没有分清在协议管辖有利于原告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是否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虽然本案原告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也并不是运用默示管辖的结果。默示管辖指双方当事人起诉前没有明示的关于管辖的意思表示,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法院受理并向被告行使释明权后,被告仍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从而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而使受理法院取得管辖权。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默示管辖的法律规定,更何况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起诉前有明示的管辖意思表示,如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也无须行使释明权,即使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也不能被支持。所以第三种观点也并不正确。(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李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