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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哪方面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110网律师
 1、为什么要确立夫妻人身关系?
  这一法规的立法意义在于:
  (1)夫妻双方参加生产劳动和工作,是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前提基础;
  (2)夫妻双方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是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保障;
  (3)夫妻基于人身自由而获得的家庭地位平等,也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间的和睦。
  2、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分类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也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5)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所规定的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6)禁止行为。
  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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