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罗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1997年及2000年生育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及二女儿已成年。叶某于2016年4月委托本婚姻家事团队代为起诉离婚,本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讨论案件诉讼方案并分配承办律师。本月28日到南山法院立案起诉,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罗某婚后至今没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罗某有严重的家暴,双方从2012年起至今处于分居状态等角度分析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三女儿随叶某生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罗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调解未果。经过庭审,双方举证质证,2016年8月法院判决:1、准予叶某与罗某解除婚姻关系;2、三女儿由叶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孩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叶某表示对该判决结果很满意,终于可以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可以摆脱家暴,迎接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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