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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监察委员会,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11-10    作者:单义律师
成立监察委员会,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法眼观察
来源/作者赐稿,原载“刑事正义”  作者/于宾
 
日前,笔者《检察院反贪局的去与留》一文有幸被“法眼观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文中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官方公开消息并不明确,所以“保留检察院反贪局,参照审计机关仍然将监察机关其作为国务院的内设机构,由宪法赋予其特殊的独立行使监察监督权的法律地位,才是当前监察制度改革更可能的一个选项。”然而次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便横空出世,明确提出建立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真的要独立
 
在《检察院反贪局的去与留》一文中,笔者曾质疑马怀德等专家的说法,认为整合检察院反贪局、审计机关,成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赋予监察委员会侦查权等说法只是停留在理论研讨层面,现在看来其观点很可能是监察组织和制度创新的蓝本,其很多提法跟当前方案基本吻合,从“监察委员会”的名称上也可见一斑,与其提法一致。方案提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这就决定了监察委员会将不同以往,属于政府的内设机构,而是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相同,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即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新型监察机关,“一府两院”模式以后将变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模式。
 
检察院反贪局等反腐力量将被整合
 
方案提出“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虽然笔者仍不建议据此妄断检察院反贪局及相关部门的命运,但这句话却无疑成为检察院反贪局及相关部门将被监察委员会整合的强有力证据,并得到大家的深信不疑,并已经开始讨论自己的去留,并且检察院内部确已进行反贪人员信息统计工作,结合马怀德等专家的说法,这应该是已定的事实,起码是当前监察组织和制度改革努力的方向,试点启动后将会和有关各方就具体整合方案研究和商讨推进,所谓建立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机制应该是类似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之间的衔接,而非以往的案件移送机制。当然最终具体的改革结果还不能确定,而是根据各方面博弈的结果而定,特别是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整合后,宪法赋予其的法律监督地位如何加以保障应该有配套方案!
 
现有的反腐资源力量有哪些
 
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即“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的监督权;
 
二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复杂案件;
 
三是政府的监察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违纪行为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
 
四是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等工作。
 
五是政府的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纠正相关违纪行为或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六是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犯罪预防。
 
七是各党政企事业单位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内部人员进行廉政宣传教育,并对单位内部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上述七项除了第一项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将来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方式之外,其他将可能全成为被整合的对象,其中第二项通过合署办公的形式进行整合,第三项到第六项将被直接整合到监察委员会,而第七项则通过监察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派驻监察室来整合,这项整合已经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改革落实。
 
检察院反贪局被整合是否违反宪法、法律
 
首先《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所以被整合并不违宪,但是却是绝对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的规定,因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刑事诉讼法》赋予,在《检察院反贪局的去与留》一文中笔者认为根据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改革和反腐要依法进行,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即“不立不破”,那么“不立不破“该怎么破?笔者认为可能就靠“试点”两个字来破,“试点”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试试看,行了再推行,而非正式推行,在全面正式推行前再立法,这并不算违背“不立不破”的原则,类似于现在普遍搞的司法改革试点。
 
检察院侦查权都有哪些家底
 
一是为人周知的检察院反贪局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二是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三是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四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类案件极为少见)
 
还有需要说明是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
 
检察院四项侦查权的去与留
 
笔者认为如果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权被整合,其他侦查权将同时被整合,“集中统一”、“全覆盖”等关键词应该就是最好的诠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其实也是腐败行为的一种,应该被集中统一,而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该被全覆盖。那么检察院行使这些侦查权涉及的部门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将撤的撤,或职权缩的缩,无疑是撼动了检察院的半壁江山。
 
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
 
一直以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一直被认为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利保障,将来基本将全被拿走,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被严重削弱,其实笔者并不以为然,笔者倒认为这也将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权的契机。我们可以先看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都有哪些。
 
除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廉政履职的法律监督权即职务犯罪预防与侦查权外,还有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如果说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院的枪杆子,那么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权就是检察院的刀把子,这些年因为检察院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利器,所以就形成太过仰仗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思想意识,然而职务犯罪侦查权徒有威慑力,它所起到的反腐作用却有限,一个基层检察院在一个辖区平均年办案量只有10件左右。而其他的法律监督权在前些年基本上处于走过场的状态,所谓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传菜员的说法就因于此,并未被很好切实的得以实施,近几年这一情况逐步得以好转。
 
理论上可以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威慑力来保障其他法律监督权实施,实则在行使其他各项法律监督权时,职务犯罪侦查权基本没派上用场,被监督部门少有人在检察机关履行上述法律监督权过程中被查处,被监督部门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各部门的敬畏,基本上也是基于上述各项法律监督权的本身。枪杆子丢了,就应该把刀磨快,丰富其他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强化其他法律监督权的实效,严格履行对各被监督单位法律监督权,严把案件质量关,将是今后检察机关改革的必由之路,到时刑事正义也将得到真正实现,这岂不是人民群治的福祉,国之兴事。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针对被监督个人的监督权,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权等则是检察院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权,将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监察委员会,由其集中行使对个人的全覆盖、更纵深的监察监督,而检察院集中行使对行政机关、监督委员会、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所机关等被监督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由对个人和对单位的法律监督,变成专业对被监督单位的法律监督,从而对个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约束。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各自法律监督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笔者还建议进一步探索建立相应的保障法律监督权得以切实履行的机制,如一是赋予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经上级检察机关或本级人大决定启动刑事侦查权的权利,有力保障检察院各项法律监督权的实施,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对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指挥权等,三是丰富加强检察建议权的效力,对发现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有权单位处理,并保证落实。因笔者并未充分调研因此不敢再妄加建言,总之诸如此类,以此维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到时候当我们的检察官站在公诉席上,或面对行政机关、监督委员会、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所机关趾高气昂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感谢这场不期而遇的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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