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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第二期)—— 二手房交易中的定金
发布日期:2016-11-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6年3月25日上海出台房产限购新政策之后,买房热潮高涨不下,随之而来的房产纠纷更是如约而至,可谓是环环相扣。
    从签订居间协议、网上备案、签订买卖合同、交易过户直至领取产权证整个环节,其中的每个细节都不可松懈,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及违约情况的发生。
    今天的法律课堂上,我们来谈一谈二手房交易中与定金有关的法律问题。
    定金的定义: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规定是对“定金罚则”的具体解释,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即为“定金罚则”,
    例:一套房屋买卖双方合意价格为100万元,买方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如果买方不想购买该套房屋则卖家有权不予退还这两万元定金;如果卖方不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即卖方需要支付四万元给买方。
    误区:定金与订金你分得清楚吗?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交易中也会有不规范的使用导致后续的纠纷,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订金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最后,再介绍一下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买卖双方中一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那该如何选择?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选择权在于履约方,并且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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