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哪些内容?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于协议离婚的在办理离婚手续需提交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该协议是一个将离婚后可能涉及到的人身问题、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统一提前预防和做出解决的方法。如果在离婚的时候,面对种种的难题,都采用逃避的方式来面对,或者采用笼统的方法来处理,不远过多谈及和约定相关的细节,草率的签订协议,可能会成为日后的隐患。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不可草草签订,需要双方思考实际问题、制定方案、找到双方分歧和解决办法,最终以一种书面形式将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落实到书面,在离婚后参照和履行。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协议书上需注明双方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等,除这些外还须注明:(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子女抚养问题,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期限,以及探视权的实行方式与协助义务等
(三)、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与负担
(五)、其他事项,比如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的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本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