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辆。这是中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仅次于美国的2.85亿辆,位居世界第二。中国1亿辆汽车保有量中,包括近2000万辆三轮和四轮低速货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农 用车。即使扣除农用车,中国的汽车保有量也超过日本的7000万辆,仍然是世界第二。援引人民网《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下称《公报》)的统计数据,我国2014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历史新高,为15447万辆,比2013年末增长了12.4%。其中,民用轿车数量增长了16.6%,达8307万辆;私人轿车增长了18.4%,达7590万辆。《公报》指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为2.22人,比2013年底万车死亡人数2.3人下降了5%,但通过2014年汽车保有量数据可得出2014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34292.34人,比2013年的死亡31604.3人增加了2688.04人,增长率为8.5%;相比2012年的死亡30222.5人,增加了4069.84人,增长率为13.46%;相比2011年的死亡29618人,增加了4676.34人,增长率为15.78%。 可见,近些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小幅度上升趋势,这与我国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密切相关。另外交谈事故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网上非官方公布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一季度因交通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为40283起,直接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1亿元。若以此为依据,并结合历年的交通事故起数进行推算,那么,2014年全年的涉及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在16万起左右,直接财产损失在8亿元左右。 另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底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突破历史性的3亿人,机动车快速的使用数量及驾驶人数,使得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
在交通事故日益频发的今天怎样处理交通事故,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以及受害人如何在交通事故中进行维权就成了一个涉及受害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而往往在实践中受害人并不知晓怎样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行使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在我们经常处理的交通事故维权的过程中,有这样的一类问题一直困扰受害人及家属,那就是在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伤残要求赔偿的时候,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计算的依据和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参照我国户口性质的现状可以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或者说是“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而往往两者计算标准的不同导致两者赔偿相差甚远,例如以《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的数据为例,死亡赔偿金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的话为24391.45元/年×20年=487820元,反观如果以农村标准计算的话9416.10元/年×20年=188322元,两者相比较相差近30万元,这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不同影响的受害人以及其家庭来说都是不小的差距,这也引起社会的大量问题,人们不禁会提出“同命不同价”的疑问。而基于当前的户口现状和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实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也确实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赔付计算的。这就产生了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那就是而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对于进城工作的虽然户籍地或者说是户口仍在农村地区受害人来说,如仍然按照农村标准进行相关的计算的话,受害人或者家属心里仍然会有“解不开的疙瘩”毕竟交通事故受害人确实在城镇工作,生活,仅仅因为户口现状的为农村的问题而得不到公正的对待,这不仅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不公平,也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所谓城市化不就是让生活在、工作在城市里的人们享受到城镇“家”的待遇,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赔偿让受害人感受到“户口歧视”,而大量生活、工作在城镇的人们往往会逃离城市,这将会影响城镇的发展。而怎样让这类人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与其相应的城镇标准赔偿,就成为事故赔偿的焦点。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往往成为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一个首要选择,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成为社会的共识,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也不例外。而怎样在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案件中让上述这类人群在计算平赔偿时按照城镇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款,证据就成为了重中之重。如果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而您恰恰就是这类人群,那请您要注意啦!笔者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大量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务实践告诉您可以这样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就针对高院的有关案件情况下发了复函,规定农村户口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以及在居住的城镇有固定收入这两个条件的,可以按照城镇户口居民的赔偿标准获赔。
笔者整理上述复函其应分为两部分
首先,证明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如下:
1.租赁房屋签订的合同及支付租金的证明;
2.办理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3.由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明;
4.由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5.由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据(例如租房过程中向房东缴纳水电费、或者物业费票据等)。
其次,证明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的证据有:
1.劳动合同(须合同期至少为1年);
2.工资表或一年以上并且每月都有固定收入的存折证明;
3.社保证明或纳税凭证(同样需要时间满一年);
4.其他相关证据(例如工作证、工作区域出入证等)。
又根据2006年6月,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
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学龄儿童可以提供所在学校的证明和缴费票据或者在城镇连续接种疫苗的证明等);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城镇郊区的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最后,受害人还要注意,法律上证据越充分、真实越具证明力,因此,受害人要尽量多的收集这些证据,并且保存原件,如此更有利于法院以及保险公司采信,更有利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