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
司法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查清事实,在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更是司法活动的主要任务。案件事实是由一系列的证据反映和构成的。因此律师必须全面细致阅卷,对案件的证据和证明力了如指掌,对证据是否能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作系统的分析。这里就必须提到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要到达“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但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却一直未有明确统一的意见,直至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的“确实充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释义。该规定特别提出了由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这两个具体认定“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对于实践中审查认定证据具有重大意义。律师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应当以该证据规定为依据,考察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得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正确意见。
律师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当考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或证据的主要方面,具体讲应当是以下方面的证据: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被告人是否具有身份犯的身份;被告人是否具有阻却违法事由;被告人是否有罪过;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就是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内容。如果证据不能证明犯罪构成所必须的事实,证据就不确实充分,案件事实也就尚未查清。律师应当避免对一些对定罪没有影响的次要事实的纠缠,更不能因对一些次要事实的质疑而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律师要对案件的证据情况、由证据证明的事实情况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首先要对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有正确的了解和把握。
2、法律
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律是对被告人行为和事实的适用和评判,程序法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司法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的就是正确适用法律,使法律的公正性得以体现,因此法律是否正确适用是刑罚是否公正的直接体现。
律师对实体法的运用,主要是对刑法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运用。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且是唯一法律标准。《刑法》自颁布以来已经有了七个修正案,律师必须要对这七个修正案前后的内容都有充分的了解,对于罪名的更迭有全面的掌握,才能对罪与非罪、新罪与旧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法律适用的溯及力有正确的把握。由于《刑法》规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如罪状空白或抽象,致使犯罪构成本身不确定,司法机关如何解读刑法,司法实践中的通说和惯例也是律师必须了解的知识。因此律师不仅要有法律理论素养,还要对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公布的案例所反映的司法实践知识有必要的了解。总之,律师只有对从理论到实践的刑法内容有全面的掌握,才能正确分析一个具体案件的犯罪构成,才能对一个案件从实体上是否无罪作出正确的判断。
特别需要讲到的是,某些案件检察机关控诉了数个罪名,而这数个罪名可能属于竟合或牵连关系,律师如果为其做一罪辩护,就其他被控诉的罪名而言也是一种无罪辩护。如果刑法分则有具体的罪名适用规定,可以明确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只有运用刑法理论去阐释自己的辩护意见,这对律师是否具有雄厚的刑法理论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如通过对主要证据的排除,以达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效果,实际也是一种无罪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非法证据审查、排除的程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均作了规定。律师应当以该证据规定为依据,审查及度量证据是否属于可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如果属于犯罪构成的关键性证据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能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3、操作中的问题
以上是从理论上探讨做无罪辩护的前提条件,实践操作中律师往往会遇到的问题是,是否做无罪辩护无法与被告人或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比较多见的情形是律师认为犯罪是构成的,但被告人或家属要求做无罪辩护。律师在这些时候一定要坚信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很多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对案件的证据情况不了解、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情况下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因此律师要做耐心的沟通,要从对被告人如何有利的角度去分析整个案件,以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和配合,一味迎合被告人或其家属并不是真正履行了律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