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未生效、无效、可撤销之异同
中国合同法论坛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刘安财
[摘要]合同成立、未生效、无效、可撤销之间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法律规定也有相互重叠、矛盾之处,笔者试着将合同的上述四项内容从概念、规定进行区分和联系,对其后果也进行了论述,以适应律师之合同工作需要。
关键词:合同成立、未生效、无效、可撤销、异同
一、合同成立、合同未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建立了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二)未生效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它不具备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方无法请求对方履行。但它已经成立,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内容就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谓的“形式拘束力”。在未生效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后,未生效合同将成为生效合同,获得 “实质拘束力”,当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时,未生效合同终成为无效合同。未生效合同包括效力待定合同及附条件、附期限生效合同。
(三)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我国法律对合同成立、合同未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
1、《合同法》规定的成立时间
第二十四、二十九条、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信件等方式、超期及需确认的合同成立时间。
2、《合同法》规定的成立地点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效地、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合同成立
第一条规定了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的情况。
4、《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成立
第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等。特别注明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法律规定的未生效合同
1、《合同法》规定的未生效或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生效
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从其另外规定)、可以约定附条件生效的情况。
(2)《合同法》规定的附期限生效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可以约定附期限生效的情况。
(3)《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未定
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条分别了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权有瑕疵、无处分权三种情况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及合同有效的条件。
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未生效合同
第九条规定了对于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的生效及例外情况。
(三)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
1、《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
(1)《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及条款
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有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2)《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后果
第五十六条到第五十九分别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四种后果。
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无效合同
第十条规定了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无效,但三种情况除外。
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无效合同
第十条到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意思表示追认、无权代理、有效代理、强制性规定、多重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况及后果。
4、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四条分别规定了无行政许可并不当然无效及无效的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到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家机关等单位担保无效、公司董事、经理担保无效、违规财产担保无效的情况及后果。
第六条到第九条规定了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及承担责任后获得救济的权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了出卖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三种情况及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到第三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三种情况、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同后果。
第四条规定了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五、七条规定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四)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合同
1、《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
(1)《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情形及条款
第五十四、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况及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
(2)《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后果
同以上陈述的《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后果
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可撤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撤销权管辖、受益人为第三人、撤销权诉讼、费用承担情况。
三、合同成立、合同未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未生效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无效,指合同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的效力。当然无效者,指无效的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当然不发生效力,任何人皆得主张其无效,亦得对任何人主张之。自始无效者,指于合同成立时,即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效力。确定无效者,指无效的合同在其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力,且以后无再发生效力的可能,亦不因情事变更而回复其效力,纵经当事人承认,亦不能使其发生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在完备其生效要件后,将成为终局意义上的有效合同。二者之间的差异甚大。有一点须引起注意的是,未生效合同在其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的情况下,将成为终局意义上的无效合同。
(二)未生效合同不是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指合同因意思表示之有瑕疵,由撤销权人溯及的消灭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效力已经发生;惟因撤销丧失其效力,如表意人不为撤销,则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其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确定为自始有效。未生效合同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撤销权一说。故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极为明显。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
2、适用范围不同
无效合同的范围按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规定有五种情况、并有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4、法律后果不同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应当指出的是,无效合同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之外,如果违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合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四)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未生效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未生效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未生效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而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合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生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效力状态不同。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未生效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4、受时间限制不同。未生效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四、合同成立、合同未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联系
(一)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未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也就无所谓合同未生效、无效、可撤销等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无效合同与合同成立、合同未生效、可撤销合同的联系
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联系
其一,未生效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都可能具有合同无效的共同点。其二,两者都具有欠缺终局的有效要件,法律对于它们的否定性评价是相对的,均允许有权人治愈该瑕疵。
2、合同成立与无效合同的联系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成立并非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生效,反之,合同的成立又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将无效。合同成立的要件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联系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的联系是合同在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 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
社1992年版,第136页;
【2】 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
年5月版,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