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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发布日期:2016-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场合,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1、行为构成:

  (1)行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场合,如登飞机、乘坐实名制登车的列车、接受执法人员的依法盘查等场合,

  1)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

  2)使用变造的身份证明;

  3)使用盗用的他人的身份证明。在使用他人身份证明时,获得他人同意的不成立本罪。

  (2)主观:故意,明知自己使用的身份证明是不真实的或者没有得到身份证明的主人的合法授权的。

  2、罪数: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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