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
发布日期:2016-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
(1)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指的“无中生有”或者“将有说无”。
(2)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指对于案件的结论有影响的情节。
(3)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即在立案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2、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