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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怎么处理此事?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
刘哲律师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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