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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应提交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6-10-22    作者:孙术校律师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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