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如何分割?
除非夫妻双方确实没有财产,或者双方协议采取婚内财产区分所有制,还有就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一方所有,否则无论是协议或诉讼离婚双方都要面临一大问题就是财产分割。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就均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要分割的财产范围就非常广泛,如: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股票、基金、债券、股权、期权、保险、家具、家电等等。一项项若要展开的话恐怕需要著书了,本篇就仅谈几项大家容易疏略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的分割。
一、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可能尚有人存疑,请看《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虽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任何一方未退休其本人也是不能领取到养老保险金的,并且其退休后实际能领到多少保险金也是不确定的,故《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分割的仅是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用人单位缴付的那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1)离婚诉讼中若没有分割养老保险金的,在一方退休后,前配偶可否主张要求再分割?
法院判决均持否定态度。
2)退休时双方均已退休,但双方养老保险金有差额的话,如何分割?
再看婚姻法(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多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金或其他形式存在了,双方依此平均分割即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又做何理解?其应是一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尚未领取的情况,而不包括一方离婚后尚有可能领取到的。因养老保险金具有人身属性以及不确定性,一旦离婚男女双方即相互不存在扶养义务,若一方生活确实困难的话,只能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在离婚时请求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住房公积金
婚姻存续期间任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分割时应以结婚登记日为节点,将婚前任一方所取得住房公积金除外。但问题是用人单位缴交的那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属于。其与养老保险金之所以不同,是因二者性质不同所决定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养老保险金则不同,如《<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从中可见只有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用人单位缴交的养老保险金并不真正属于个人(当个人死亡时其全部属于国家),故用人单位缴交部分也就不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经济补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四条有关“买断工龄款”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这是买断工龄款的规定,但经济补偿金则有不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第三十四条:“本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体讨论形成的倾向性意思,所谓“买断工龄”在法律、法规、政策中均未规定,只是社会上的通俗说法,实际上就是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行为。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对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明确为:“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可见买断工龄款与解除经济补偿金亦有不同之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从中可见,广东省倾向将经济补偿金视之为“工资”,并且当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需征收个人所得税,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均全部视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