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0-20    作者:修东磊律师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13]229号
【发布日期】 2013.10.21 【实施日期】 2013.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