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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利维坦”(一)——论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现代国家
发布日期:200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霍布斯为《利维坦》一书设定的任务是探求政治生活的正当性根据:寻找关于“自然正义的知识” .在深刻洞察人性的基础上,霍布斯着手寻找政治理想主义和政治现实主义的结合点:他不是自然主义者,绝不肯将公理建在强权上,仅仅通过赤裸裸的暴力来实现正义;也不是道学家,绝不相信仅凭一些抽象的道德法条就能约束人类的激情和欲望。霍布斯慎重思考政治和道德事务的结论是“利维坦”。

  “利维坦”(LEVIATHAN)原指一种海上怪兽,凶猛无比,源自《圣经?旧约》“约伯记” .霍布斯用利维坦来指称国家(common-wealth)。国家是现代政治的重大发明,霍布斯就是首批打造现代国家的手艺人中的一员 .在他看来,国家的使命是保卫和平,和平就是自然法所揭示的道德目标。国家之所以能够成为和平的保卫者,在于它担负着最高权力(SUMMUM IMPERIUM),国家就是最高权威(SUMMAM POTESTATEM)。

  那么,为什么会是利维坦?

  当霍布斯将自己对人类事务本质的认识和政治可能性的希望寄托在利维坦身上时,他一定是发现了利维坦可以同时避免道德理想主义和政治自然主义的理由,这些理由和霍布斯创造利维坦的理由是一致的,因此,利维坦必然是以全新的视角和形式来处理政治问题和人类冲突的重大创新,它可以解决前人无法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作为国家制度的利维坦,将初步揭示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现代国家的基本面貌,并通过阐释利维坦的三次出场和三种形象,简要说明利维坦的创新之处和霍布斯赋予利维坦的神学-政治含义。同时,本文还将证明,正是由于霍布斯在新型政治形态内恰当地考虑了宗教和教育,利维坦才真正承担了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现代立国事业。

  一、国家制度

  主权者与臣民分别是绝对主义的两个端点,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霍布斯将之命名为“利维坦”。国家并不是独立于主权者和臣民之外的抽象的第三方,而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联合(civil association)的方式。通过这种形式的公民联合,一群人在单一人格中实现了统一 .对国家的这种理解在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中得到了明确而严格的论证,国家的诞生和主权的诞生是同一过程,国家宣告建立之时,主权者和臣民的法权关系亦同时确立。从文本上来说,“主权学说的精华五章”为主权者-臣民、保护-服从、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定下了基调,建立了国家的基本骨架 .在此基础上,之后的内容围绕两个方向展开,一个是在基本骨架之上增加血肉,对国家的内容予以充实完善,但国家的基本格局保持不变;另一个是借助国家的原则论述宗教和政治的关系,重新确立神-人秩序。前一个方向在论述臣民团体时表现得最为明显,霍布斯从广义的角度对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联合形式进行了对比,国家作为绝对的、独立的、政治性的公民联合形式的本性得到了进一步阐发,并被界定为“全体臣民结合起来组成的联盟” .而在进行神学-政治批判时,霍布斯借助国家原则对教会进行了定义,即按照世俗国家的含义将教会理解成一个世俗国家,是由明证基督信仰的人聚合而成的会众。“这样说来,能够发布命令、审判案件、宣告无罪、判定罪行或作出任何其他行为的教会便形成一个由基督徒组成的世俗国家了,它之所以被称为世俗国家,是因为组成者是人,它之所以被称为教会,是因为其臣民是基督徒”。 对国家的这种理解意味着,人,并且只有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质料),国家就是要对人们共同生活的方式予以形式上的规定,而且只有以主权者-臣民、保护-服从、权利-义务这种形式进行的规定才称得上国家。

  这种意义的国家是普遍而抽象的国家,严格说来,它表现为主权者和臣民之间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就意味着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网络,而与具体的环境无关。只需要注意到国家的出发点是被抽空了各种内在形式的人,据以推导国家的依据又是基于自然激情和自然理性之上的公理,就可以明确,霍布斯在何种意义上将理论建构而成的国家理解为“国家制度”。不过在文本上,他并没有给出有关国家制度清楚明晰的定义,只是在两个地方用十分隐讳的形式予以了某种暗示。第一次是在导言中将国家与钟表相比,通过证明人为物也可以具有生命,简单说明了国家也相应具有“自动机械结构”(Automata),这不应该成为霍布斯采用机械论观点考察政治事务的论据,因为他的重点是在国家的构成,钟表作为机械运动的典型方式仅在类比意义上提供了理解国家的某种模式。如果说第一次暗示还多少有些含混,第二次暗示则直接得多,它位于第九章末尾那副著名的知识结构表的最底端。在这里,霍布斯给出了他对整个哲学的分类结构。在将全部哲学分为自然哲学和政治学/公民哲学之后,“关于从政治团体之性质推理而得的知识”,即政治学或公民哲学共包括两个部分,“国家制度”(the institution of commonwealth)是共同的开端 .以国家制度为端点,一方面包括从国家制度到政治体或主权者的权利、义务的推理知识,另一方面包括从国家制度到臣民的义务与权利的推理知识。由此可见,国家制度同时包含了主权者的权利-义务和臣民的义务-权利两个方面,而且是主权者和臣民之所以具有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来源。

  霍布斯的两次暗示在“主权学说的精华五章”中基本变成了现实,充分体现在主权的构成乃至主权者的权利和臣民的自由之中,并通过对臣民团体、政务大臣、国家的营养和生殖等国家结构的论述,在国法四章中得到了详尽的展示。国家制度首先体现为绝对主义的主权原则,这是根据建立国家的根本契约推演而来的“自然的基本法”,是国家存在的最终理由,相当于“宪法”,它规定了主权者和臣民之间保护-服从的基本关系。其次体现为政务大臣代表主权者来进行行政管理,既包括负责全国或某一地区全面政务的官员,也包括掌管各种具体事务的官员,政务大臣所具有的权利只是主权者的意志所决定的权利,臣民对政务大臣的服从归根结底是对主权者的服从。再次体现为对从属的臣民团体权利的规定,其中,政治团体的代表者的权利是由主权者规定的,一方面是主权者发出的命令或证书,另一方面是国家的法律;合法的正规私人团体,如家庭,父亲或家长“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束其子女与仆人,只是不能超出这范围之外” ;而正规但不合法的私人团体则是公共权力要着意提防的力量,因为:

  “非正规团体就其性质来说只是一种联盟,有时则仅是汇聚起来的一群人;这种团体并不为任何特殊目的而联合,也不由互相义务而结为一体,只是由于意志和意向相类似而产生的。其性质是否合法,则要看其中每一个人的目的是否合法而定,而每一个人的目的则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加以理解。”

  除了国家之外,其他形式的臣民联盟对于维持和平和正义说来就没有必要。所以为了国家的安全,必须取消一切私人力量联合的可能性,如议会制下容易发生的私党或阴谋集团、私人使用超出正常数量的仆役、家族结成私党、异乎寻常的人数聚合而引发的骚乱等等。最后,国家制度体现为臣民相互之间买卖、交换、借贷、租赁、雇佣等订立契约时所依据的一般性的法律,以及国家为了维持和平与秩序而对臣民的审判、宥恕、减罪、赏罚等行为,这是国家依照国法直接施与臣民的。

  总的来说,国家制度由上而下,是由主权者贯穿到臣民的一整套权利-义务关系,规定这些关系的是国法,即主权者的意志。而主权者为了方便治理,需要政务大臣代表自身来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需要参议人员为更好地施政司法出谋划策,但他们都是协助主权者完成政治使命的组成部分,最终的决断仍由主权者本人作出。从属性的臣民团体可以看作是臣民的适当联合,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服从相一致,臣民团体也要由主权者的意志规定其权利限度。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着重强调了以商业活动为主体的政治团体,对他来说,在确定了国家的基本结构后,臣民适度联合从事商业活动是促进经济繁荣、创造满意生活的主要内容,当然,这是以遵从自然的基本法和一般的法律关系为前提的。

  由此看来,霍布斯主要是从法律-政治角度思考国家的。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人从“天生非政治的动物”转化为保护-服从关系中的组成部分,并通过诉诸主权学说这样一种公法构想,实现了一群人之间真正的联合:全体臣民统一于国家。所以,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功能也体现在法律-政治层面,即体现为主权者的职责,“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

  “为了实现这一点,应当作到:除了个人提出诉讼时对他加以保护使之不受侵害以外,不只是个别地加以照管,而是要在具有原理和实例的公开教导中包含一种总的安排,以及制定和实行个人可以适用于其本身情形的良法。”

  “总的安排”主要是指主权者要坚决彻底地维护主权的绝对性,并教导人民正确地理解服从的根据和理由,正确履行他们的义务。同时包括主权者对臣民平等施法、公平征税、制定良法、正确地执行赏罚、甄选良好的参议人员、获取人民的敬爱等内容。最后在国家关系方面,主权者只需要遵守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主权者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而相应采取防御或进攻等策略。在将主权者之间的关系等同于自然状态下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后,以自我保存为名义的先发制人或主动进攻都变成合法的。

  在法律-政治之外,霍布斯的国家还要处理社会、经济、宗教等问题。一般认为,霍布斯的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civil society)和国家是一回事,尤其在和自然状态对举时它们的一致性更为明显。事实上,霍布斯为自然状态找到的最合要求的典型状态就是内战(civil war)。如果说在霍布斯的世界中,战争优先于和平,那么在他所考虑的战争中,主要是内战,因为与内战休戚相关的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才是霍布斯思考的核心。内战是对人们之间和平相处的摧毁,是对一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摧毁。霍布斯赋予了Civil一词以极其丰富的含义,它不仅指“国内”,还包括社会的、政治的、公民的等多重含义,因此civil war还具有“社会战争”的意思。在对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的构想中,霍布斯并没有严格区分国家与社会。为了保证在建国的伟大时刻社会契约的根本有效性,他坚决禁绝了自然状态下社会的存在。他用绝对主义的主权学说所完成的,是使主权成为政治社会的灵魂,据此人们能够人为地结合在一起。在秩序的构成这个意义上,社会和国家是一回事,内战(或社会战争)也因此成为社会和国家共同的敌人。但在建立国家之后,在霍布斯的论述中,似乎隐含着对国家和社会的区分。如果说否定自然状态中社会的存在是为了理论首尾连贯性的需要,那么,在建立国家之后承认社会的存在,尤其是出于经济的考虑承认社会,则是霍布斯严肃思考立国与政制的必然结论。

  绝对主义毕竟不是极权主义。主权者的命令和意志并不是要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未作规定之处,臣民享有自由。在主权者许可的前提下,臣民及臣民团体除了服从主权者和遵守法律外,还要过政治之外的生活,公民社会也并不只是政治,还包含着“社会”。这层意思最显著地体现在霍布斯对“人民安全”的定义上。认真分析主权者的权利,不难证明,霍布斯将“满意的生活”规定为国家在和平之上的另一个目的,以勤劳和繁荣为目标的经济生活就是公民社会中“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有别于国家的重要方面。

  但霍布斯对经济问题的讲法不是一个经济学的讲法,而是完全从属于政治的。对他来说,经济上的繁荣和富裕是营养国家的需要,按照消费品而不是人们的贫富程度平等征税是主权者的重要职责,救济弱者、强迫身强力壮的人辛勤劳作或移民拓土是为了国家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经济和贸易最终都是为了避免通过最极端的方式即战争来解决人口过剩问题。以经济生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使臣民享有主权者的意志规定之外的公共空间,如结成从属性的政治团体或合法而正规的私人团体、开展贸易、航海、农业、渔业等活动,但都是以国家为前提的,是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的,它本身并不构成为对国家的限制,准确地说,它们只是国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在霍布斯看来,国家还承担着广泛的教化功能,由主权者对臣民进行权利-义务方面的政治教育,使臣民明确主权者的权利和自身的义务,明确服从的根据和理由,使法律-政治上的保护-服从关系转化为人民内心深处对主权者的敬重和忠诚。政治教育的难点和重点是政治和宗教的关系,掌管人们内在世界的是上帝,如何将对上帝的服从统一到对世俗主权者的服从上来,是霍布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相比于霍布斯对国家在社会和经济事务方面的沉默寡言,他在宗教批判上的浓墨重彩就更加显著和突出,可以说,政治原则除了证明自身,最大的任务就是克服黑暗王国,为基督教世界确立政治规范。

  在大致分析了国家的结构和功能后,我们再来看看国家的形式。首先有必要谈谈霍布斯的国家制度和政体学说的差别。政体学说是讨论政治形式的经典理论,按照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传统,一般按统治人数将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同时按照统治优劣或统治者是否考虑被统治者的利益,将三种政体依据常态和变态分为王政-僭主政体;贵族制-寡头政体;民主制-暴民政治 .古代政体学说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古代政治传统认为存在着“最佳政体”,虽然最佳政体的实现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最佳政体确实是存在的,而且理应成为人们追求的对象。表现在上述政体分类中,最好的政体是王政。当王政不可得时,退而求其次,可以建立由法治主导的混合政体。第二,政体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变的,由于战争和贫富差异等因素,六种政体可以循环往复,不停地变化。第三,各种政体都要依赖于一定的地理环境,除了柏拉图建立在言谈上的“口头政体”外,所有现实的政体都要考虑具体环境和民情因素,尤其是要建立在充分发达的奴隶制基础上,所以政体一般不会太大。在讨论国家问题时,霍布斯虽然仍然沿用了传统的政体分类,但他所建构的国家制度已经在根本上和古代政体学说区别开来。对他来说,只要主权者保证了充分的绝对性,那么主权究竟是在一个人还是在一个会议,其中的差别并不是很大,所以,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对他来说只是形式上的而并非实质上的差别。在法理上,依照绝对主义的主权原则建成的国家都是一样的。据此,霍布斯坚决反对任何混合政体学说,也对任何企图分裂主权的学说和实践警惕万分。针对古代政体学说的三个特点,霍布斯的国家制度也可以分述如下:

  第一,与对终极目的和至善的否定相一致,霍布斯与最佳政体所依赖的目的论完全区分开来,对他来说,在理论上不存在理想状态的最佳政体,政体只有完美程度上的差别,而完美程度所指的正是主权者绝对性的程度。当然,这并非完全否认在实际上霍布斯对不同政体的倾向性。

  第二,霍布斯用国家的构成过程否定了政体之间的循环往复。对他来说,真正的政治运动只有一个,就是极端不完美的自然状态和相对完美的公民社会之间的运动,而不是不同政体之间的运动。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从公民社会到自然状态,是由于内战导致的国家的解体。

  第三,霍布斯的国家是抽象而普遍的国家制度,与具体的环境无关。地理历史因素和民情可能会对国家的强弱、贫富、大小有所影响,但对建立国家的根本制度来说,没有多大作用。霍布斯的国家是超脱于具体环境之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治形式。

  虽然霍布斯否定了古代政体学说的主要观点,但他还是沿用了三种政体的名称,并在批评古代希腊罗马政治传统的具体观点中,显示出在事实上他对不同政体的倾向性。霍布斯的政体分类所依据的是主权代表者的人数,一人为君主制,全部人是民主制,一部分人则是贵族制。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主权者为一人的君主制和主权者为全体人民的民主制,这似乎潜在地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四卷到第六卷对僭主制和民主制的讨论,当然,霍布斯并没有公开承认他对亚里士多德的模仿。在首先肯定了只要主权者拥有绝对权利,各种政体都是一样的前提下,霍布斯将古代政体学说中所列出的变态政体全部统一到他的政体分类上来,认为那些说法只是人们根据对政府的喜恶人为制造的名词。霍布斯的倾向性主要体现在对主权君主和主权议会的对比中,它们在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的方法上的差别表明,主权君主比主权议会能将公私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在听取建议方面更为方便、在决断上前后矛盾更少、也不会由于嫉妒或利益而自己反对自己,同时,人们批评主权君主的弊端在主权议会中也存在。虽然在君主制中继承权最有问题,但通过表明主权者的意志,君主制能够妥善解决继承问题,使统治得以不断延续。整个第十九章的论证表明,即使在法律上三种政体是一样的,但在事实上,霍布斯更倾向于主权君主。

  与肯定君主制便于统治相应的是批评民主制的不便。霍布斯对作为国家政治形式的民主制的有效性表示了怀疑。虽然在文本上,主权在一人和在一个会议往往是相提并论的,但霍布斯对主权君主的论述往往是批驳对它的指责,赞扬它的好处;而对主权会议,尤其是民主制的论述则往往是澄清古人对它的赞扬,直陈它的不便。最能体现霍布斯对民主制态度的是在讨论国家致弱和解体时,霍布斯警告主权者要提防获取众望、拥有权势的强人:“一般说来,这种事情在民主政府下比在君主政府下危险更大,因为前者的军队势力大而人数多,以致易于用他们来冒充人民” .在这里,霍布斯所举的例子是凯撒,“得众望而又有野心的人的这种行径就是彰明昭著的叛乱,可以比之于巫术的效果” .联系第二十九章的开头和结尾,无论是罗马共和国中格拉古兄弟等人的叛乱、马略和苏拉治下在元老院和人民之间的战争、庞培和凯撒之间的战争,还是梭伦在雅典以装疯重提萨拉密斯岛战事,以及主权议会在丧失主权后无法恢复等等都一致表明,霍布斯所忧虑的是民主制下出现的群众领袖(denogogue)对主权者所构成的威胁,以及他们以人民的名义谋取最高权力所引发的内战。

  但从取得主权的方式来说,民主制又是法律上霍布斯所承认的合法权威的来源。按约建立的国家就是以民主制作为开端的,在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演进中,从信约、授权、代表直到统一人格的产生,毫无疑问,民主制是霍布斯心目中人为建国的模板,通过立约授权,一大群人得以统一在主权者身上,这在主权的产生和构成中已体现得十分清楚。人为国家优先于自然国家、自然国家参照人为国家的政治原则得以建立,也是能够在文本上得到确证的结论。但是,这是否能说明在事实上霍布斯也倾向于人为国家而非自然国家呢?

  从《利维坦》的文本来看,霍布斯对人为国家和自然国家的倾向性并不像他对君主制和民主制的倾向性那样明显,甚至可以说有些含混。在“主权学说的精华五章”中,他的逻辑是清楚的,即人为国家优先于自然国家,他竭力证明的,是自然国家在理论和法律上与人为国家的一致性。但在他例证自然国家的历史起源时,由家族结合成大的部落,继而开展征服战争似乎是一条必由之路,也是国家赖以生存和得以形成的自然方式 ,尤其是在“综述与结论”部分,他又着重强调了“征服”的权利,并指出,“其实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国家的开业创基在良心上是说得过去的” ,这似乎又表明,在事实上,霍布斯更倾向于国家的自然起源。那么,理论上的倾向性和事实上的倾向性如何协调一致?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要追溯到霍布斯对其理论与实践之间关系的态度上,就是说霍布斯到底是更看重理论还是更看重实践。他在第二十章和第三十一章的结尾都提到了来自实践方面的反对是对自己理论最大的反对,霍布斯的态度是,“纵或全世界的人们都把屋基打在沙滩上,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推论说屋基应当这样打” .显而易见,霍布斯更看重根据自然理性推导而来的政治原则的正当性,他更看重理论而不是实践,所以,人为国家在理论上的优先性一定胜于自然国家在事实上的优先性,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典型历史”一定优于通过家族和征服建国的事实上的历史起源,可以用人为国家的政治原则将自然国家统一进来:理论,而不是实践才能产生更高的统一性。

  因此,对霍布斯来说,他对人为国家的倾向性在根本上源于他对理论的倾向性,但他并不急于将这种态度公布于众,而毋宁分作理论上倾向于人为国家和事实上倾向于自然国家两条线索。结合在政治形式上对君主制的倾向性,可以将霍布斯的态度综合概括成在理论上对“人为君主制”的倾向性,人为君主制承认了在理论上君主制的合法来源是民主制,它因为同时容纳了人民同意和一人决断而成为霍布斯绝对主权学说的理论模板。所以,就根本态度而言,霍布斯希望建立的政体是人为的君主制国家,现在的问题是,他为什么偏偏要将之命名为“利维坦”。(来源:西南政法法研所)

  王利·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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