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
未婚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
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额返还,仅指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解除后所涉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而应酌情返还,但也可能有不需返还。
案情:原告崔某与被告冉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4月11日按当地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时,崔某给付冉某彩礼3万元,同时还给付衣服2套、手机1部和 400元红包(当地俗称“打发钱”)。订婚后,双方相约于2011年5月18日同往重庆市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崔某致冉某3次怀孕、3次人流。 2013年7月,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冉某彩礼3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冉某应当返还彩礼。但原告与被告已同居生活两年,导致被告怀孕3次、流产3次,给被告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被告主张彩礼款已在同居生活期间全部开支,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彩礼的50%即1.5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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